学校章程

Constitution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章程


序  言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登记名称:大连东软信息学院(以下称“学校”)学校英文译名:Dalian Neusoft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8号。学校设有软件园校区和博川校区两个校区。软件园校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8号,博川校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博川路8号。

第三条 学校机构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有特色、高水平、创业型应用技术大学。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教育创造学生价值”,校训是“精勤博学,学以致用”。

第七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和医学。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

1.大连东软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发展”)

2.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控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委关系隶属于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委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学校党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财产属性: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东软发展以土地、教学和办公用房等设施作为资产向学校出资,出资额计33,419万元人民币;东软控股以现金方式向学校出资,出资额计16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各方举办者共计向学校投入的资产总额共计35019万元人民币,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向学校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的使用原则: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2.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校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校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2.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校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3.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后生效。依法更换的董事,其任期以更换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如副董事长因故不能代为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每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经召集通知手续而召开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5.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1至第6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7至第11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6.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关于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全体董事签署文件或该文件的相同副本的书面决议形式代替董事会的召开。

8.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9.在可能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在会上供董事签署。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但仍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议题的讨论过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人数、姓名和会议召开的时间等。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会议后十五天。如有董事希望在会议记录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其应在收到会议记录草案后两周内将该等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送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其不得要求对董事会上已签署的书面决议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11.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由学校保存,并及时将该会议记录文本的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解聘校长,决定其报酬;

2.修改本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5.审议年度审计报告;

6.审议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筹集办学经费;

8.聘请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10.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通过;

11.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2人,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担任。学校董事、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学校监事; 

2.监事会成员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学校董事、校级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发现董事、校级领导等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改正;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2.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监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须经2/3以上(含2/3)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负责人。

第四十条  校长

学校设校长一人,并设副校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必要时,由校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校长人选由东软发展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校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校长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3.年龄不超过70岁;

4.校长任期四年,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连任。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计划;

3.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9.聘任、解聘学校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辞职

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解聘

如校长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如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四节  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工作的主要事项,部署学校日常工作任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2.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为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和其他副院级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党委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确定是否安排学校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3.校长办公会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实行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4.校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阅后备案并发给各位与会人员。


第五节  学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系、部)的委员名额,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最终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也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4.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理和决定授予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及研究人员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校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节  教职工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维护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研究,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或通讯会议。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维护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校学生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学代会的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各自章程执行。


第七节  学校内设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发展情况合理设置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部门等二级机构。学校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1.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2. 二级学院(系、部)设院长(系主任、部长)一名,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是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分党委书记协管全面工作,侧重党务与学生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设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若干人,协助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及分党委书记履行职责。

3. 党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各单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召集或由分党委书记召集,各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投诉。

第七章  学校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变更

1.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2.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3. 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

1.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校,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校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2)因发生超出学校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校不能继续办学。

2.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终止:

(1)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  清算

1.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 学校依第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解散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3. 学校依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4.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5.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

6. 清算期间,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7. 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不适应学校发展时,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章程修改程序

1. 如果学校提出修改本章程,学校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2. 如果举办者提议修改本章程,应听取学校的意见,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2024年1月18日